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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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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安全与后勤管理科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际,拟制出了14条具体细则,其内容包括强制报告、基本原则、报告情形、程序要求、联系人机制、审查立案、证据收集、介入侦查、立案监督、保密义务、培训指导、责任追究、定期交流等。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残、死亡情形等7种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义务。制定了负有报告义务的教育、医疗、民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卫生、民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责机制。健全了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注重衔接配合,定期开展交流,完善工作机制的定期交流和培训制度。
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又将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遭不良侵害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经相关单位研究,决定出台《关于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现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乐山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强制报告】本办法所称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报告情形】 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往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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